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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》是一个垄断霸王条款

  作者:光明左使

  新语丝网站的帖子对个人行为揭露很多,但对我国科技决策的探讨较少。我
是做疾病遗传学的,深感1998年6月实施的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》在目
前对我国疾病遗传学研究的妨碍大于推动,纯粹就是十年前一帮学霸为了自己的
垄断私利、根本没有征求广大同行的意见而炮制出来的垄断霸王条款,也是学术
不公的产物。这个暂行办法一“暂行”就是11年,与当今的时代格格不入,根本
就不合理,却一直没有废除或更改,希望与有同感的同行交流、探讨。

  当年对经典孟德尔遗传模式家系-单基因疾病遗传定位的研究如火如荼。只
要有好的疾病家系,用全基因组微卫星扫描、连锁分析的技术流程很容易对疾病
基因进行定位,就可以发很好的文章(Nature, Science, Nature Genetics等顶
级杂志)。国内搞疾病遗传学的大头们,生怕别人不找自己,拿着家系到国外做,
自己看着眼红,就找了2个理由怂恿国家科技部门出面“管理”,不准擅自拿材
料出去。冠冕堂皇的理由主要是:(1)每一个单基因疾病家系都是无可估量的
疾病遗传资源,定位的疾病基因可以申报专利,这是咱中国特有的知识产权,千
万不能流失;(2)基因有人种特异性,被外国拿去研究了就可以研制出针对中
国人特异的基因武器。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被忽悠后,一拍脑袋就决定,不行,咱
得管住。于是出台了这么一个“暂行办法”。这就是我们一个国家层面科技政策
出台的背景,得利者是那帮大头,这下你们的样本反正都出不去(审批专家也是
那帮人,没背景、没来头的研究者的国际合作申请基本上审批无望),乖乖来找
我做,那自然是我说了算,什么成果、文章署名都是我占先。这样的强盗办法,
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草根研究者的感受,也不关注草根研究者的痛苦。谁来保证草
根研究者的利益不被大头们侵犯?草根研究者就只有帮大头们收点样本的权利吗?

 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两个理由是否正确。(1)单基因疾病不过是单个基因的
罕见强效遗传变异引起,既然罕见(人群中频率在1%一下),只是认识一个点
突变的后果而已,研究成果通常是公开发表一篇SCI论文,谈何商业价值,又有
什么申报专利的价值?更何况,报道疾病基因是一回事,针对疾病通路开发干预、
阻断措施是另一回事,谈何资源流失?那老外报道了单基因疾病的上万种突变,
难道知识产权就流失给中国了?(2)基因有人种特异性,不能让老外知道?这
个论调早已被新语丝和方舟子批驳得体无完肤,此处不再多费口舌。只举二个例
子:一是我国也参与了国际单倍体图计划和最新的千人基因组计划,百多个北京
汉族样本的全基因组信息都放在国际公共数据库里,供研究者免费浏览和下载;
二是欧美那么多中国移民,老外在他本国就能采到中国人群的样本,需要费这么
大劲到中国来收集?因此,从出台规定的理由看,并没有限制的必要性。

  从现在疾病遗传学发展的趋势看,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》大大束缚
了我国疾病遗传学研究。现在疾病遗传学的主流早已转到常见复杂疾病,如肿瘤、
心血管病、自身免疫病,针对的是常见变异、普通人群。国际上高质量的研究往
往采用多种族、多中心的大样本进行对比分析、Meta分析,一篇好文章大多来自
十几个的研究组(很多是不同国家之间)的协作。而我国由于《人类遗传资源管
理暂行办法》的限制,草根研究者想和国际同行进行合作难上加难。其实,只要
遵循样本收集的知情同意、患者信息的匿名性等国际通行原则,加上合作方知识
产权共享(按实际贡献署名、共享),就可以了。有时候真的想大声吼一句:我
做我的研究,凭什么还要你们这帮人来批准!我又不是傻子,你如何判断我吃亏
了!

  最后,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》本来是想限制罕见疾病大家系样本的
出境,但制订办法的时候,却过于宽泛,啥都要涵盖在里面,导致现在普通样本
也受限。例如第二条,“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、基因及
其产物的器官、组织、细胞、血液、制备物、重组脱氧核糖核酸(DNA)构建体
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”。第三条,“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
集、收集、研究、开发、买卖、出口、出境等活动,必须遵守本办法”。最霸王
的条款是第四条,“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,
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
报告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、收集、买卖、出口、出境或以
其他形式对外提供”。谁是有关部门?向谁汇报?最含糊的条款是十三条第(二)
款和第(三)款,“外方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”,“中方合作
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”,不予批准。谁判断,什么标准?占据垄断
地位的这帮利益团体吗?

  以上是我对切肤之痛的一些思考,这其实也是一种祸害很大的学术不公。希
望各位同道批评指正,并希望少一些这类从未征求广大草根研究者的“暂行办法”
(不知道还要“暂行多久”),多一些人性化、合理化、科学化的科研决策。

(XYS2009090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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